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675號
TCDV,114,司促,10675,2025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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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
債 權 人 呂瑛珸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瑛玲即呂金來之繼承人、呂宏志即呂
金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受任事項而得請求剩餘酬金之釋明資料
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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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