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債 權 人 呂瑛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瑛玲即呂金來之繼承人、呂宏志即呂金來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請提出債權人已完成受任事項而得請求剩餘酬金之釋明資料 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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