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許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零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許惠美於民國92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
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(註:雙方同意日後
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國92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
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
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
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117,304元正未給付,其中
30,871元為本金;85,548元為利息;885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6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871元 許惠美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2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