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蕭麗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1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9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39,94
0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825元為本金;1,522元為利息;
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(二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1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23,70
2元正未給付,其中22,813元為本金;796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2年03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3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25,24
3元正未給付,其中24,287元為本金;863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2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44,410元正
未給付,其中42,427元為本金;1,390元為利息;5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19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37,628元正
未給付,其中35,476元為本金;1,559元為利息;5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(六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3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78,079元正
未給付,其中74,186元為本金;2,900元為利息;9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
(七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3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2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40,367元正
未給付,其中38,668元為本金;1,606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
(八)債務人蕭麗君於民國113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23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15日止累計51,766元正
未給付,其中48,942元為本金;2,231元為利息;5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8)所示之利息。
(九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658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25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813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287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2427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5476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74186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38668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8 新臺幣48942元 蕭麗君 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