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4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陳宏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宏峻於107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14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,528元整未為清償(
消費款41,619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009元整及違約金900
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
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41,619元
自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
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
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