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623號
TCDV,114,司促,10623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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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徐霈芠

債 務 人 徐國誠

債 務 人 黃子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陸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 緣債務人徐霈芠前就讀朝
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務人徐國誠黃子玲為連帶保證
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
下同)278,941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
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
知書為證。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
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
付延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
務人徐霈芠自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1
75,68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徐國誠黃子玲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
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
出查詢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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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