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債 權 人 曾明彥 債 務 人 葉佳榛即科盈商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請提出第三人洪怡翠每月薪資所得及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可供 扣押金額之證明文件,並陳報請求薪資移轉之期間、債權比 例及計算式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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