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542號
TCDV,114,司促,10542,202504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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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2號
債 權 人 曾明彥
債 務 人 葉佳榛科盈商行


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提出第三人洪怡翠每月薪資所得及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可供
扣押金額之證明文件,並陳報請求薪資移轉之期間、債權比
例及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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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