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534號
TCDV,114,司促,10534,2025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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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
債 權 人 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俊隆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麗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:
㈠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(建物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18樓之1)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?
㈢補正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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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