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477號
TCDV,114,司促,10477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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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
債 權 人 高朱強森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文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債務人租車之釋明資料(如:租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)
,並提出修車費用之釋明資料(如:修車收據影本)。
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92萬3052元之計算式。
㈣確認債務人林文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」是否
有誤?如是,請具狀更正;並提出債務人林文忠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
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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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