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452號
TCDV,114,司促,10452,2025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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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2號
債 權 人 許智權許悅工程企業社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權人承攬工程金額為何?
㈡陳報債權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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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