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242號
TCDV,114,司促,10242,2025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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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2號
債 權 人 智富1號讚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梁孫豪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趙玉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㈡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號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

㈢陳報請求金額39,000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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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