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238號
TCDV,114,司促,10238,202504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38號
債 權 人 鄭芷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鄭芷穎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提出張庭瑋債權讓與鄭芷穎之釋明資料。(如:債權讓與
證明書影本等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