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73號
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浚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提出OUR SCHOOL數位教育有限公司為債權人樂學舍數位教
育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資料。
㈢確認事實理由記載債務人訂購總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貳
佰肆拾元之記載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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