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2號
債 權 人 白金漢宮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石東孟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尚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。
㈡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○0號11樓之1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
本。
㈢提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