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張紹綸即張少愷
洪衣瑾即洪莉婷
一、㈠債務人張紹綸、洪衣瑾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
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張紹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柒佰玖
拾柒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七五計算之利息,⑵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。
㈢債務人張紹綸、洪衣瑾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