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065號
TCDV,114,司促,10065,202504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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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5號
債 權 人 陳敏峯
債 務 人 朱辰喻
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拾伍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、
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
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
項前段亦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惟未到期之債權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,是以,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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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