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5號
債 權 人 陳敏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辰喻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請確認聲請狀就聲明二、三之記載是否正確(未到期之債權
,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)。
㈢請提出系爭債權有無「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