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
債 權 人 派脆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斾欣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秉泓即跩貓愛七逃貓屋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派脆克有限公司之蓋章(即公司大小章
)。
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發票或收據
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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