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7號
債 權 人 呂紹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庭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張庭維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具狀陳報
債務人實際住居地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新台幣14,5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借據
、支票、本票或借款契約)。
㈢請提出卷附LINE截圖為債務人張庭維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