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
債 權 人 周丈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雅亭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請求金額1,827,847元是否有誤?(因與訴訟標的金
額182萬7841元不符)
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
㈢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