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230號
TCDV,114,勞補,230,20250425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30號
原 告 慶興豆皮行

法定代理人 林慶茂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被 告 郭雅珊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1,03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9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邱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