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226號
TCDV,114,勞補,226,202504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
原 告 方昱翔
陶惟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鑫辰餐飲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子敬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
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列如下:㈠原告方昱翔請求部分新臺
幣(下同)42萬4,584元【計算式:工資6萬元+資遣費4,584
元+違約金36萬元=42萬4,584元】;㈡原告陶惟業部分36萬9,
489元【計算式:工資9萬2,301元+資遣費7,188元+違約金27
萬元=36萬9,489元】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9萬4,073
元(計算式:424,584+369,489=794,073),原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0,6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
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
件工資、資遣費部分即屬之,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1
0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607元(計算式:2,410×2/
3=1,607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8,993元(計算式:10,600-1,607=8,993)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鑫辰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