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林唐權
林秀
林美菊
林傳福
林素津
相 對 人 林小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22號假扣押裁
定撤銷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,經本
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110年度全字第22號裁定准許假扣押
在案,有該裁定可查。茲聲請人以假扣押標的物業已拍賣部
分清償為由,聲請撤銷上開裁定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