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(公示催告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13號
TCDV,114,亡,13,2025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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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3號
聲 請 人 陳清杰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准對失蹤林坤堂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巷0弄
0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,向本院陳
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
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楊萬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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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