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13年度,427號
TCDV,113,金,427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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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427號
原 告 劉時聞

被 告 廖柏偉

林浚洋

莊森宥

賴敬儒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故有
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依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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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