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
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
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
複代理人 劉淑惠
被 告 謝鈞宇
謝秉亨
謝銘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
共 同
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
被 告 謝英珍
謝碧月
謝碧芬
謝碧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
追加被告 謝林善
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,應予更
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許馨云附表:
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理由欄參、三、 (即未追加謝淑資) (即未追加陳淑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