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97號
TCDV,113,重訴,697,202504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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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


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謝鈞宇
謝秉亨
謝銘晉
謝英珍
謝碧月

謝碧芬
謝碧珠

被上訴人即
追加被告 謝林善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
4年3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:「原判決廢棄,本件應發回一
審重審。廢棄後之一審審理,上訴人聲明如下:㈠先位聲明
:被上訴人謝鈞宇謝秉亨謝銘晉謝英珍謝碧月、謝
碧芬謝碧珠(下稱謝鈞宇等7人)應連帶將登記於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段00000○000○000○00000○00000地號土地(下稱181-1地
號等5筆土地)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,移轉二分之一所
有權登記給上訴人;被上訴人謝鈞宇等7人應與追加被告陳
淑資連帶將登記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264地
號土地)名下之土地所有權,移轉二分之一所有權登記給上
訴人。㈡備位聲明:被上訴人謝鈞宇等7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
應連帶將登記於181-1地號等5筆土地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所
有權,移轉二分之一所有權登記給上訴人;被上訴人謝鈞宇
等7人應與被上訴人謝林善及追加被告陳淑資連帶將登記於2
64地號土地名下之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,移轉二分之一所有
權登記給上訴人」等語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(
下同)2,651萬1,100元(計算式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410
號民事裁定,卷155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5,814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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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