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446號
TCDV,113,訴,3446,20250401,3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446號
上 訴 人 顏國秉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德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(113年度訴字第3446
號)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,依
起訴及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00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1,5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張哲豪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