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097號
TCDV,113,訴,3097,202504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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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97號
上 訴 人 賀姿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漢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
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
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3萬1,2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
法 官 林秉暉
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張峻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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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