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
原 告 林万登
陳靜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
複 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
被 告 李昀軒
林冠吟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肇英律師
被 告 陳錚中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事實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乙○○為私立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(下稱東海餐旅系)前系
主任暨專任教授,戊○○為該系兼任助理教授;甲○○為東海餐
旅系學生,丙○○為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記者,丁○○同
為東海餐旅系教授。被告竟分別為下列行為:
㈠甲○○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4月2
5日,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連結上網際網路,在社群網
站Dcard上張貼標題為「餐X系 系主任主修霸凌」之文章(
下稱系爭文章),發表不實事項之文章內容略以:⒈乙○○在
課堂上以「我以為你是印尼人,難怪你是日本人,你的學姊
都很笨」、「男生不用,日本女生都很白癡」等語公然歧視
日本籍學生;⒉乙○○要求日本籍學生在考卷上書寫「暑假時
帶我去日本玩」等文字,即幫日本籍學生加分;⒊乙○○霸凌
系上教授;⒋為幫助戊○○取得東海餐旅系兼任助理教授之資
格,與戊○○合開課程,然戊○○上課僅撥放影片,未實際授課
;⒌要求學生至外系借用教室,經授課教師反應仍未改變作
法;⒍要求學生使用乙○○自行研究之成品參與畢業專題實作
比賽,獲得名次與獎金後,要求學生繳回獎金;⒎壓榨學生
拍攝課程教材,代墊費用予學生拍攝影片,因學校尚未核撥
款項,公然譏笑學生欠錢不還;⒏外籍學生選修之課程,無
法以英文授課,並不提供英文考題給外籍學生,造成外籍學
生成績不及格,並拒絕續聘有英語授課能力之教師;⒐擔任
營X學授課教師,要求學生代墊上課費用,多次上課均未實
際到課,由學生自行在廚房上課等情,致原告名譽受損。
㈡丙○○則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,於112年5月10
日,在「周刊王CTWANT」上發表標題為「主任挨轟1:空降
老婆當助理教授 教課全靠播影片 學生:不如在家看YT」(
下稱系爭新聞1)及標題為「主任挨轟2/櫻花妹不擅中文連
續被當,師:帶我去日本玩可加分」之新聞(下稱系爭新聞
2,與系爭新聞1合稱系爭新聞),報導內文略以:乙○○二婚
娶戊○○,乙○○擔任系主任後,以權威欺凌學生和系上專案老
師,更將沒有調酒專業背景的老婆安插在系內當助理教授,
並否決廣受學生好評的專案教師續聘案,乙○○並以先前要求
學生製作之飲料調製數位媒體影片作為戊○○之上課教材,上
課僅撥放影片要求學生自行操作,並要求系上審理預算的委
員同意購買高價烘豆機供戊○○使用,對學生承諾的工讀費用
縮水一半,對不擅中文之外籍學生極不友善,不准使用翻譯
軟體且讓外藉學生必修學分一再被當,卻告知如同意帶乙○○
去日本玩,就可以加分過關,日籍學生因此在考卷加註會帶
乙○○去日本玩,果被加分17分方免於被當等不實內容,指摘
原告,致原告名譽受損。
㈢丁○○見甲○○發表之文章後,意圖散布於眾,基於加重誹謗之
犯意,於112年5月13日,在甲○○發表之文章下方留言:「近
年期刊發表圈有一個MDPI的發行單位,旗下刊物每年發表海
量文章,但效率高加上高收費很容易就會出現品質不佳和買
辦的疑慮,因而被冠上了掠奪性期刊的稱號,台大、清華等
頂大早已公告拒其於門外,這位教授近年的發表幾乎無一倖
免的來自MDPI,不知道這樣到底算得上是研究厲害還是···
。且看學校還有多少學術良心願意斬斷這種旁門左道帶來的
短期紅利了」等文字(下稱系爭留言),影射乙○○發表之期
刊論文學術參考價值低,致生損害於乙○○之學術評價。
㈣原告前以上開事實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)
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,經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
偵字第3453號為不起訴處分,原告不服聲請再議,經臺灣高
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(下稱臺中高分檢)以113年度上聲
議字第858號駁回,原告再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,經本
院以113年度聲自字第49號裁定駁回(下稱刑案),惟民事
法院本不受刑事判決拘束,且原告已於本件完全舉證,被告
自不得據此主張免責。
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
應各給付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並聲明
:⒈甲○○應給付原告各25萬元,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⒉丙○○應給付原告各
25萬元,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⒊丁○○應給付乙○○50萬元,及自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⒋原告願
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抗辯:
㈠甲○○辯稱:系爭文章是伊刊登,文章中關於乙○○對東海餐旅
系上教授職場霸凌,伊是聽系上教授說的,戊○○的調酒學、
飲料調製課程,在上課只撥放影片等情,有同學可以證明,
點心課要去別系的工廠上課,是系上教授說的,乙○○向學生
要求繳回獲獎獎金,伊是聽同學跟助教耳聞,都有相關證據
可以提供,伊向學校申訴過這件事情,學校也認定申訴成立
,相關證據學校都認為屬實,伊不是要誹謗原告,只是想要
應有的受教權等語。
㈡丙○○辯稱:系爭新聞是伊撰寫的,伊有向東海餐旅系學生、
助教求證,東海餐旅系網頁上戊○○的學術專長是寫餐飲管理
,跟戊○○的授課內容沒有直接關係,另外伊訪問學生跟助教
,提及戊○○沒有飲料、調酒專長,伊也有採訪乙○○、東海大
學公關室做平衡報導,有錄音光碟為證等語。
㈢丁○○辯稱:東海餐旅系發現乙○○發表文章很多,領取很多學
校給予的研究獎勵金,但是因為乙○○在學校沒研究設備,系
上同仁很好奇乙○○如何做出這些研究期刊文章,經過統整乙
○○發表的文章,發現都是在MDPI出版社蒐錄的期刊發表,東
海大學農健學院院長江文德之前就有提醒學院的教師避免投
稿MDPI蒐錄的期刊,伊在網路上發表這件事情,是因為學術
倫理涉及公益,希望大家注意等語。
㈣爰聲明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貳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按民法上名譽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,名譽有無受
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,苟
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為故意
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
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
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,可
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,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,具可證
明性,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,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
務為具體標準,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,未盡合
理查證之義務,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
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,縱令所述事實出於其疑慮或推論,亦
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,該不實之言論,即足以貶損他人之
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;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
或立場,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,無真實與否可言,行為人
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,即不具違法性
,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。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,或於
發言過程夾論夾敘,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,在評價言
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之考量上,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,而
民法上名譽侵害之成立要件,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
實之消極事實,本不負舉證責任,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「
阻卻違法性」之合理查證義務,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
之「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、媒體或公眾人物」「名譽侵
害之程度」、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」「資料來源之可信度」
「查證對象之人、事、物」「陳述事項之時效性」及「查證
時間、費用成本」等因素,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,
以善盡其舉證責任,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,俾調
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
字第1129號、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、102年度台上字第644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且新聞媒體所為之報導,其所述之事實
係轉述自第三人之陳述,亦需經合理查證,不得逕為傳述,
否則仍成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,而負損害賠償責任(最高
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戊○○學術專長係膳食營養設計、休閒事業管理、餐飲
管理、財務管理,授課科目則為飲料調製、調酒學等實作課
程,有東海餐旅系兼任助理教授戊○○之背景介紹薄網頁翻印
頁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25頁),其授課內容本應與其學
術專長相關,並無不能親自授課之情形,而於Dcard網路論
壇東海大學版(下稱Dcard東大版)中標題:「餐X系 系主
任主修霸凌?」之討論串(下稱系爭討論串),有東海大學
餐旅管理學系之帳號刊登:「餐旅系調酒課沒有專業的調酒
老師上課,是看影片學調酒…那我為何不在家看YouTube付學
費幹嘛== 」之留言(見本院卷第130頁),「東海大學」帳
號刊登:「說真的那個調酒學的課是真的ㄆㄛˋ,學那種東西
出去真的是會丟東海大學的臉。有夠不專業就算了,他拍的
那個影片真的是在鬧,到底怎麼請一個阿斯巴辣在那邊拍影
片可以教我們啊,不會做真的去yt上面找影片都比較好,教
學用也沒人會說什麼。」(見本院卷第130頁),可證戊○○
在實作課程中,本應依其專長親自授課,卻僅以播放影片方
式教學,未能真正教導學生實作。又依丙○○採訪之新聞事件
投訴人B所提出之乙○○爭議事件整理表內容(下稱系爭整理
表),乙○○於110學年第2學期開設「飲料調製實務」課程,
但課程幾乎由其配偶戊○○代為授課,乙○○的出席周次僅4次
;另111學年第1學期由乙○○與戊○○共同開設「調酒學」,上
課模式就是使用乙○○找工讀學生拍攝之「教學實踐計畫的數
位教材」影片,讓上課學生用看影片,自行揣摩調製的方式
自學,沒有實際授課。111學年第2學期「飲料調製實務」課
程原本由乙○○與戊○○共同開課,但因2人共同開設於碩士班
的「餐旅行銷研究」未開成,致使戊○○本學期僅能取得1個
學分之授課時數,將不符助理教授應有之授課時數,故由乙
○○將「飲料調製實務」改由戊○○單人授課等內容(見本院卷
第131頁),丙○○於112年5月5日採訪東海餐旅系學生即投訴
人A,投訴人A陳稱:「而且他(指乙○○)為了做這些事情的
重點,目的是為了護航他的老婆,因為他要讓他的太太能夠
進來,然後順利去申請所謂的教育部核發下來的助理教授證
,那他的太太就輕輕鬆鬆的接了這個課,兼課老師上課同學
我們先看一下影片,看完之後來你們調,然後老師只要站在
那裡看,那學生調的不好,問她為什麼會這樣,那你們剛剛
有好好看嗎」、「戊○○因為行銷課沒有開成,所以就少了一
個學分,那我們主任(指乙○○)就私自就是把原本的這個學
期開的飲料調製課程,原本是我們主任跟他的太太一起合開
的,那他就私自把這個課全部都換成是他太太上課」等內容
,有投訴人A採訪錄音譯文附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134、135
頁),及於112年5月5日採訪投訴人B、投訴人C,投訴人B、
投訴人C陳稱:「(丙○○問:如果有問題要問她的話,她是
怎麼處理?)投訴人B:我們就再播一下影片再看、投訴人
:她就說同學來,那個影片再播一次」、「(丙○○問:聽說
好像是說因為他自己得胰臟癌的關係,然後就是仗著,因為
我那時候一直覺得就是同一堂課有兩個老師其實很詭異,然
後後來是聽說好像是他,因為他得胰臟癌,所以他就是,反
正就弄了一個名目請他老婆進來)投訴人B:對呀」等內容
,有投訴人B、投訴人C採訪錄音譯文附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
139頁)。又投訴人A於採訪中稱:「我們的主任就編了一台
31萬多的烘豆機(1時6分11秒以下)」、「這個咖啡烘豆之
後會跟飲料調製、調酒綁在一起,那他這麼一講我們就把它
牽連在一起,完全為他的老婆鋪路啊,因為他老婆具有國際
咖啡師的認證嘛,所以就會烘豆,所以一定是之後是給他太
太。」等內容(見本院卷第136、137頁),且系爭整理表中
亦提及:「四月份系務會議,針對112年度圖書儀器設備的
預算內容,有圖儀委員提出質疑烘豆機是目前系上的採購必
需品嗎?該委員遭到主任的口語攻擊,指稱該老師在系務的
意見很多,怎麼在院務會議沒有聽到任何發表意見,之後一
定會在院務會議要求他好好發表意見等。」等內容(見本院
卷第131頁)。因此,可證系爭報導有關乙○○利用系主任職
權,將課程改由學術領域不符之戊○○單獨授課,幫助戊○○符
合授課時數,取得兼任助理教授職務,及乙○○一意孤行要買
要價31萬的烘豆機,為老婆鋪路等內容,洵屬有據。
三、又投訴人A於採訪中稱:「外籍生已經有跟他反映說,你可
不可以出給我英文的題目,因為我的中文解讀不好或是你要
拉長我考試的時間,沒有。然後之後就跟外籍生說沒關係啊
,就你可以帶翻譯字典來,你只能帶翻譯字典不可以用手機
,對只能用翻譯字典,那個外籍生就來系辦說可是翻譯字典
一台好貴啊,我們沒有錢買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36頁),
投訴人B於採訪中稱:「而且我們系算就好像佔了百分之15
外籍生」、「對,他(指乙○○)沒有(再出一份英文的考卷
),他堅持說不要,說他一視同仁這樣子」等語、投訴人C
於採訪中稱:「但其實大部分老師都會出英文考卷,只有他
…」、「她第三次,上學期是三修,因為那是大一的課,所
以她大一被當了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40頁),又依東海餐
旅系外籍學生與助教之通訊軟體LINE(下稱LINE)通話紀錄
內容如下:「(外籍學生): Hello, for the class of int
roduction to catering you did you mean bring a perso
n to help translate or we can use our phone to trans
late(中譯:你好,餐飲入門課你是說找人幫忙翻譯還是我
們用手機翻譯)? (助教): You can't use your phone to
translate. The teacher said that you can only use
translator device(中譯:你無法使用手機翻譯。老師說
你只能用翻譯機)」、「 (外籍學生) :I know, butI fin
d it very unfair to have to spend more money to get
a translator device that I know it won't be cheap(
中譯:我知道,但我覺得花更多的錢去買翻譯機是非常不公
平的,而且我知道它不會便宜)」、「(助教):Next time
,you should tell the teacher in advance that you nee
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test paper(中譯:下次
你應該提前告訴老師你需要英文版的考卷)、(外籍學生)
:I told him last Monday(中譯:我上週一告訴他了)、
(助教):I'm not a teacher, I'm just a TA(中譯:我
不是老師,我只是助教) 」(見本院卷第144、145頁),
而助教與乙○○之LINE通話紀錄內容如下:「(助教): 老師
,大一學生問說可不可以用手機翻譯。 (乙○○):不可以。
(助教):所以是只能帶傳統那種翻譯機是嗎? 因為現在好
像沒有翻譯機了,大家都用手機翻譯。 (乙○○):那就不要
用 只能用這種。」(見本院卷第143頁),從而,可徵系爭
報導乙○○只讓外籍學生用市面快絕跡之翻譯機,拒絕出英文
版本考卷,外籍生一再被當等內容,並非杜撰虛構。
四、再觀諸東海餐旅系學生與日本籍學生LINE通話紀錄內容如下
:「他(指乙○○)來上課問大家有沒有日本人?然後我舉手了
,他說我以為妳是印尼人,難怪妳是日本人。妳的學姐都很
笨,我都當掉了,那你的室友是誰?要好好照顧安珠,如果
安珠被當,兩個室友也會一起當,然後大家說ryoto也是日
本人,老師就說男生不用,日本女生都很白癡,這樣子真的
氣死,還有一個事情,我重修行銷的時候,因為我很怕再被
當,我跟老師說,拜託不要當我,老師說暑假時帶我去日本
玩,你在考卷上這樣寫我會加分,結果老師問我line,好噁
心,還有事情也是行銷學的時候,我跟日本學妹被歧視了」
(見本院卷第147頁),且有東海餐旅系日本籍學生考卷答
題紙,其上最後寫有:「老師,我是來自日本東京的4年級
同學,我會帶你去玩!!!可以安排超好的觀光日程!!!!」等
內容,答題紙前半答題僅獲7分、8分,最後上開無關答題之
內容卻獲得加17分等內容,有上開答題紙照片1張附卷可參
(見本院卷第149頁),可見系爭報導記載乙○○確實向日籍
學生提出帶他去日本玩即可加分一事,應屬有據。
五、另查系爭整理表中記載有:「111學年度系上的OKR其中有增
設數位課程的項目,當時有編列工讀費,但後續因為經費有
被調整,因此工讀費用被砍半,導致與原先和學生溝通的內
容不符,由於深耕計畫核銷的速度較慢,乙○○擔心學生有經
濟上的疑慮,故先用自己的錢墊付工讀金給學生(6000元),
等後續工讀金核發下來後,再給主任;後續因核銷過程緩慢
,學生一直未收到工讀金,但乙○○一直在課堂中不斷說學生
尚未將費用還給老師,甚至在走廊大聲呼叫學生姓名,並呼
喊趕快還錢給我。」等內容(見本院卷第132頁),投訴人B
採訪時稱:「拍攝前老師先支付拍攝費用12,000(指二人金
額),然後學生於收到學校發款後,再還給老師代墊之費用
,然後結果老師在11月的時候大肆宣傳,學生以私人名義向
老師借錢不歸還,導致學生名譽受損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
140頁),且系爭討論串中亦有:「壓榨學生拍課程教材。
系主任自己主動代墊費用給學生,等經費下來後再請學生歸
還。這原本沒什麼問題,但因學校核撥速度很慢,系主任就
開始展現出似討債公司一樣,大庭廣眾下,大聲譏笑學生欠
他錢不還,搞得全系同學幾乎都知道這幾位同學還沒有還錢
給他?並以幾近霸凌的言詞對待學生。」之內容(見本院卷
第129頁),是以系爭報導中關於乙○○確實因預算問題,將
拍攝教學影片之工讀薪水砍半,後因學校遲付給學生工讀薪
水,而由乙○○先墊付,本是好意,然乙○○竟在學校未撥款前
,不時以譏笑學生欠錢不還、霸凌言語逼迫學生還錢之部分
內容亦非無憑。
六、投訴人B另於採訪中稱:「(丙○○:就是在系主任好像會特
別會針對那種比較受學生歡迎的老師去攻擊?)因為好像就
是,我們知道就是因為那時候老師,那個秀如老師是不被續
聘」、「秀如老師可能覺得很奇怪,在跟別人老師聊天的時
候講到,他(指乙○○)就直接大罵她說,你不要搞小團體甚
麼」、「對,他就害怕,他就知道自己做壞事怕被別人講,
但其實別人根本沒有在講他」、投訴人C於採訪中稱:「他
就覺得她在講他的是非」、「就只是單純就事論事,講沒有
續聘這件事情而己」。(見本院卷第141頁),系爭整理表
亦記載有:「至中午期間,呂老師於系辦與同仁談笑風生之
際,林主任突然大力甩開系辦拉門,對呂老師大聲怒罵與咆
哮,稱呂老師在搞小團體,要拉攏票源讓自己可以繼續續聘
。同時說不讓呂老師續聘是因為呂老師之前與院長相處不愉
快,還錄音存證。至此導致院長不悅才無法繼續續聘。在怒
罵期間,呂老師曾多次告訴林主任,請不要動怒,事情不是
您所想的那般,可以聽我說明嗎? 但林主任置之不理,扭頭
離去,完全不給予老師有任何說明的機會(系辦同仁當時全
體在場,全部被嚇到) 」、「周碩雄老師進來系辦,與系辦
同仁談起一些教學生活的趣事,林主任從走廊經過,突然轉
入系辦對著周老師說,目前學校正在進行人力縮減,不只有
系辦人員,老師也會開始縮減,語氣帶有威脅意味,並說我
看下一位可能就是您!!!...等(日期已經不記得);林育正老
師也曾進入系辦,被林主任大聲逼問,你是不是還有東西沒
有交給我,然後主任開始用半威脅的口吻進行溝通。」之內
容(見本院卷第131頁),系爭討論串中亦有:「系主任對
系上多名老師職場霸凌(在不知道事情的情況下大吼只是在
聊天的老師、跟他理念不合的老師就要被趕走或是在開系務
會議時被該名系主任說不准發言、誣賴老師搞小團體等)。
」之內容(見本院卷第128頁),故系爭報導中關於乙○○以
系主任權威,欺凌系上多名老師,及聽聞某位老師和其他老
師討論事情時,竟當眾在系辦飆罵,否決受學生歡迎老師之
續聘之內容,亦有所據。
七、又東海餐旅系學生向東海大學申訴遭乙○○校園霸凌,經東海
大學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調查後,完成第00000000號調查報
告書(下稱調查報告書),認定內容如下:
㈠調查報告書事件一:言語辱罵日籍學生笨事件,理由以:丁
師(即乙○○,調查報告書丁師所指為何人均同)於E生大一
課程時授課現場,直接詢問那些人是日本人,經確認有日籍
女同學在場後,隨即故意發表「你的學姐都很笨」、「日本
女生」都很笨的評論;丁師另於E生大四(111年第一學期)時
於期中考考前及考後,分別有「那妳是日本人吧,如果妳在
考卷上寫了『我是日本人,可以帶老師日本出去玩』、『那個
我之前跟E生講,如果在考卷上寫了可以帶我出玩的話,我
會加分,然後E生真的寫了,所以我絕對要去日本找她』」等
內容,經調查小組認定乙○○言論已經導致E生感受到丟臉、
痛苦甚至噁心等感受,已符合霸凌全部構成要件等內容(見
本院卷第407頁)。足證乙○○確有以言詞辱罵日籍學生之事
實。
㈡調查報告書事件二:變更原授課教室導致上課使用不便,學
生反遭言語辱罵事件,申訴人稱:「系所明明有專業的廚房
,丁師卻要點心課的學生去別系的加工場上課,向授課老師
多次提出要回自己系上的專業廚房,主任非常強硬說不可以
,學生只好自行找主任,卻被主任威脅下學期不讓該任課老
師上這堂課。而且說換教室是違反學校規定…當下只是想要
跟他好好講,但他一開始就是破口大罵那一種。」(有現場
第三人影片為證)等內容(見本院卷第408頁)。足證乙○○
授課時確有將上課場所變更至外系加工場之事實。
㈢依調查報告書事件三:安排配偶授課未具專業授課資格,放
影片從事教學事件,申訴人稱:「丁師為了保障自己的另一
半戊師(即戊○○)可以連續兼職取得學校協助申請「教育部
頒發的助理教授證,與戊師一起合授課程,尤其飲X課和調X
課上課,皆由另一半上課,另一半非本科系,只是有丙級證
照,內容只有放影片然後叫學生自己調,並沒有實體操作給
同學看」…,就授課內容是否放影片教學,丁師確實已拍攝
成影片,但只有先放影片3分鐘,然後接下來會有實際操作
作為解釋。但對於自己並未親自授課,都是由戊師負責,或
兩位教師沒有親自示範調酒一事並未予以否認等內容,足證
乙○○未親自授課外,戊○○授課時只放影片,無親自示範調酒
之事實。
㈣調查報告書事件四:宣揚學生欠錢不還、辱罵學生事件,理
由略以:丁師明知事實真相為何,卻從九月份起到十一月間
一再用模糊的方式去講述A生經濟困難、向其借錢、借錢不
還等情節,而非跟外界講述實情,學校經費被砍,又遲遲不
撥款,導致自己無法依約支付工讀生應得費用。最終丁師顯
然對於2000元部份心有未甘,因此持續在教室對同學間、系
辦公室對助教們、走廊上對B生喊話,說A生欠他錢或要A生
還款,甚至於11月30日釐清2000元預支款金額一事,丁師仍
態度強硬不願與學生理性對話,卻以辱罵學生人格方式,告
知對方人格就僅值2000元,當場造成A生情緒崩潰。就丁師
所為,此等「持續」、多次、「故意」以「貶抑」、「嘲諷
」等言語傷害之行為,造成A生產生畏懼、身心痛苦情狀,
甚至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等內容,可證乙○○不顧事實,
公開宣揚學生欠錢不還,已合乎霸凌行為之全部構成要件,
成立校園霸凌行為等內容。足證乙○○確有言詞霸凌A生之事
實。
㈤調查報告書事件七:要求授課班級學生協助製作教學影片,
卻疏於現場教學指導且有行政延宕遲未能獲得付款事件,事
實認定略以:「…,至於學生在此調酒影片工讀時數,依據A
生與助教LINE對話記錄,一人是以55小時報銷經費(A生與當
時助教LINE對話截圖),依據丁師所述每小時兩百元計算,
學生應得總金額應為兩萬兩千元,縱使扣除勞健保負擔額(
勞保費率為投保薪資的百分之10.5,其中百分之20由工讀生
負擔,估算為每人420元),每名學生至少應得1萬0580元,
今因預算顯然不足以支付學生工讀費,校方實際轉入學生户
頭金額各8334及7855元,合計1萬6189元(學校轉帳紀錄EMAI
L通知截圖),顯然不足2萬等內容;理由認定略以:丁師積
欠學生工讀費用一事,應主動找補給學生方為妥適,並非該
次計畫案預算被砍自己没有分得任何好處為由,就可以拒絕
將差額補足,將計畫預算被砍之風險歸學生承擔,顯無理由
等內容,可證乙○○確實未依約定給付學生足額工讀費用,而
有欠薪之事實。
㈥綜上,調查報告書內容與系爭報導內容若合符節,堪認系爭
報導並非丙○○所設詞虛擬。
八、況丙○○於刊登系爭報導前,已電話採訪乙○○,有乙○○之採訪
錄音譯文附卷可稽(見本院151、152頁),並將乙○○之回應
如實呈現於系爭報導中,內容如下:「林姓系主任也回應表
示,調酒課聘用其伴侶一事,並未違法,且他今年2月才剛
當上系主任,而他老婆早就在系上擔任兼任教師3年多,利
用影音上課也只是為了要讓學生可以重複觀看練習考證照。
至於購買31萬元的烘豆機是為了要配合農學院各系資源統合
,並不是要為自己老婆鋪路。他強調,在匿名平台上的留言
大概是2名遭學校處分的老師煽惑學生發文,為了顧全大局
和保護師生他選擇全數隱忍,『但5/20號招生季過後,就是
我個人的意願了。』」、「針對被學生控訴在考卷後面寫帶
他去日本玩就可以加分一事,林姓系主任則否認此事,強調
事件被貼在Dcard上,校方在第一時間就已經介入關心,並
鎖定爆料者身分,疑似是2名遭學校處分的老師煽惑學生發
文,惟爆料者無法提出實質證據…」,丙○○亦有採訪東海大
學公關室,並將回應內容一併呈現於系爭報導中,內容如下
:「院長在貼文露出後找來學生訪查,被指控是找學生麻煩
一事,應該只是師生溝通上的誤會,目前相關狀況已經上呈
公文至副校長室,這禮拜就會成立委員會進行審查,後續也
將視審查結果依法處理,不會因為招生季就有所耽擱延誤,
且若真的有包庇狀況,院方就不會將公文上呈至副校長室。
」(見本院卷第34頁),足證丙○○已確實善盡平衡報導之責
,難認主觀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。
九、至系爭報導雖於內文提及原告係二婚,與事實不符,惟二婚
一詞係表達一人婚姻次,為中性詞彙,且系爭報導中亦未就
原告之婚姻狀態有何負面之陳述。況投訴人A於採訪中亦稱
:「我剛剛就在群組問他們(指其它同學),他們就說一定
是,因為他們知道那時候秀如很常跟我們通電話,所以那時
候他們就說,那一定就是那時候是秀如跟我們講完,我們馬
上跑去群組跟他們講的」、「(所以基本上也是從老師那裡
得知二婚這件事情,這樣子?)對阿,但是就我們大家的印
象,都是記得是秀如講的,這樣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425
頁),足證丙○○係於採訪中聽聞原告係二婚而轉載於系爭報
導內,審酌原告確為夫妻,丙○○並非執法人員,無法正確知
悉他人婚姻狀態,丙○○基於採訪結果而撰寫上開新聞,所取
得之消息雖有誤會,但究非其所捏造編繤,且觀諸系爭報導
內容,攸關學生受教權及人格維護之公共利益,且主要內容
與事實相符,業已認定如前,揆之上揭最高法院見解,自與
惡意之誹謗行為有別,難認丙○○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過
失可言。
十、查甲○○於系爭文章中指摘原告上開情事,業據提出東海餐旅
系學生與乙○○之LINE通訊紀錄(見本院卷第191頁)、東海
餐旅系學生LINE通訊紀錄(見本院卷第195頁)、系爭討論
串帳號「東海大學餐旅管理學系」刊登之留言(見本院卷第
193、201頁)、東海餐旅系外籍學生與助教之LINE通話紀錄
、助教與乙○○之LINE通話紀錄(見本院卷第197至199頁,內
容同143頁)、東海餐旅系學生與日本籍學生LINE通話紀錄
、答題紙照片1張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01、203頁,內容
同第149頁)、甲○○與日本籍學生LINE通話紀錄(見本院卷
第205頁)及甲○○於刑事案中提出之光碟中內有「點心課事
件相關證據」影片及「系主任對系上老師態度相關證據」、
「系主任摔老師的東西」之錄音檔案(見刑案他卷證物袋)
為據,且提出之上開錄影、錄音檔案,並經調查報告書用於
認定事實,並與調查報告書認定之事實、理由及丙○○系爭報
導內容及所依資料大致吻合,堪認甲○○就此部分所述,尚有
所本而非憑空杜撰,難認有何誹謗之真實惡意。且甲○○既為
原告任教科系之學生,其指摘之事項事涉大學課程教學品質
及自身之受教權,足認為可受公評之事,自與單純侵害原告
名譽之侵權行為有別。
十一丁○○固自承確有刊登上開系爭留言,惟經查詢乙○○於
GOOGLE CHOLAR公開網頁中顯示其近三年學術成果列表,發
布機構確實幾乎均為MDPI,有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
卷第271頁),且112年3月20日CLARIVATE科睿唯安公布最新
版的MASTER JOURNAL LIST,有多本知名期刊已經被WEB OF
SCIENCE從SCI、SSCI撤銷,包含MDPI、HINDAWI等大型出版
社一節,有被告提出之學校寄送之投稿提醒電子郵件可稽(
見本院卷第275頁),又MDPI性質屬MEGA-JOURNAL,與掠奪
性期刊相仿之特性,出版的特刊數量非常多,尚由不同客座
編輯所負責,期刊主編對於特刊的控制很小,加上MDPI的行
政編輯並非科學專業人士,因此文章的品質幾乎無法控管,
臺灣大學、陽明大學、雲林科技大學並建議避免或不鼓勵向
其投搞或引用,亦有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學研究科網頁翻印頁
、雲林科技大學「不鼓勵期刊或出版社」清單、臺大醫院醫
學研究部第126期共同研究室電子報、東海大學何萬順教授
之「學術期刊的白與黑」文章、東海大學農健學院江文德院
長於該次LINE群組之通訊紀錄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77至2
95頁),足證丁○○於系爭留言中所發表之內容確經查證程序
,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,所為之合理內容,非毫無根據或憑
空杜撰虛捏為不實之事實陳述,且雖其內容係對乙○○可公開
查詢之論文幾近於MDPI發布一節所為之負面評論,惟審酌學
術倫理係涉及整體教育公益,期刊論文之品質、學術價值高
低亦攸關學術成就影響之公共利益,為可受公評之事項,丁
○○所言確係基於對論文品質、刊登論文期刊之審查數據等公
共利益事項提出評價,堪認丁○○係相信其指摘之事為真實而
提出主觀評論意見,難認丁○○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乙○○之名
譽權。
十二基此,原告既為大學教授,從事為國人所尊崇之職業,故就
其教學品質、授課方式、師生互動、學術研究、論文品質,
本應受學校師生及社會大眾較嚴格之檢驗,個人名譽應有較
高程度之退讓,從而,被告既有相當理由確認上開言論為真
實,其等所為系爭文章、系爭報導、系爭留言之內容,既係
基於善意所為合理適當之評論,難謂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
之結果。原告舉證並不足證明被告非出於善意,其主張自難
認有據。
參、綜上所述,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上開言論,不法侵害其名譽,
難認可取,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
,請求如主文所示,為無理由,自應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肆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 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伍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 段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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