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701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黃志勇
林雅婷
鄭智敏
王秋翔
被 告 林秀枝即黃耀輝之繼承人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
複 代理人 蔡瑋綝
被 告 黃百祥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
黃明德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
黃金城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
黃馨儀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
黃盈益即抵押權人黃耀輝之繼承人黃達夫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,在
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惟被告黃百
祥、黃明德、黃金城、黃馨儀、黃盈益未到庭,而當事人未
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