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485號
TCDV,113,訴,2485,202504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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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85號
原 告 林宥丞
指定送達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00號信箱
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依原告狀紙之「訴之聲明」欄
所載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」(見臺灣高等法
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67號卷第9頁)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92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
公布前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雅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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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