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
原 告 林木盛
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
被 告 楊朝堂
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本件原告提出準備理由四狀追加和解契約為其請求依據,自
行將書狀繕本送達被告,未經被告表示意見,為維護被告訴
訟權益,爰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0
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被告於10日內就原告準備理由四狀具狀表示意見(繕本請
逕寄原告訴代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卉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