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2272號
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
被 告 皇家蛋糕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顏嘉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,及
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施建安,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
李瑞倉,李瑞倉於民國114年4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(見
本院卷第167頁)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65萬3,17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
之利息及違約金。嗣於114年4月14日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
付原告465萬3,173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(見
本院卷第178頁)。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據前
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0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,借款
期間自110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,約定借款利率
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(下稱計價利率)加年息1.6%計息;
被告復於112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2
年8月3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,約定借款利率依計價利率
加年息3.96%計息;被告再於同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,借款
期間自112年8月3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,約定借款利率依
計價利率加年息1.41%計息。上開借款均於計價利率變動時
隨同調整,且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而本件
利息起算日之計價利率均為年息1.72%,約定利率如附表二
「約定利率」欄所示。又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上開
借款本息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
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違約
金,且原告得縮短借款期限,或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11
3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
告尚有本金465萬3,173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對於原告請求之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 約金數額均不爭執,但被告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,已無資 力負擔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之借據、約定書、簡易 資料查詢、交易明細查詢、放款利率查詢、催告書、中華 郵政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、放款繳息明細表等件影本為 證(見本院卷第19至59頁)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(見本院 卷第179頁),堪信為真實。
(二)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。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800萬元,現已視 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本金465萬3,17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,於法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一(民國/新臺幣):
編 號 借款 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1 25萬元 19萬1,345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8%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75萬元 57萬4,042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8%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120萬元 98萬5,870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%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280萬元 230萬0,360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% 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5 30萬元 6萬0,158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2%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6 270萬元 54萬1,398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2%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附表二(民國/新臺幣):
編 號 借款 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 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 1 25萬元 19萬1,345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8%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75萬元 57萬4,042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68%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120萬元 98萬5,870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%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280萬元 230萬0,360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.13%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5 30萬元 6萬0,158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2%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6 270萬元 54萬1,398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.32% 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約定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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