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温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7萬6,2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81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
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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