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37號
上 訴 人 徐梅琳
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遲延利息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
部分,並就上開廢棄部分,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
(下同)916,42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916,4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18,2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林士傑
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宇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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