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937號
TCDV,113,訴,1937,202504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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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37號
上 訴 人 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芳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梅琳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:本
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88,7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8
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林士傑
法 官 蔡汎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宇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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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開富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