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醫療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433號
TCDV,113,補,2433,2025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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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33號
原 告 劉宸霏
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穎間請求損害賠償(醫療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3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
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資念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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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