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簡上字第555號
上 訴 人 陳俊諺
被 上訴人 甲女 (真實姓名、年籍、住所均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
1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於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上訴人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上訴人之聲
請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63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
段規定,由其一造辯論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,認原審判決之結果,於法要無不
合,應予維持,並引用原審判決記載之事實及理由。
二、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:
上訴人係受訴外人吳宇勝(下稱吳宇勝)教唆才將性愛影片傳
送至保全聊天群組,惟傳送之性愛影片只有下半身,沒有上
半身,為無頭無臉之性愛影片,無法看出性愛影片中之女性
為被上訴人。另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係吳宇勝所教
授的,吳宇勝並向上訴人保證會無事,上訴人才會於刑事程
序為如此陳述。此外,刑事程序中之證人陳鴻(下稱陳鴻)之
證述並不實在,性愛影片中的男女僅有下半身,根本看不出
為何人,上訴人亦未向陳鴻說性愛影片中的女性是陳鴻公司
秘書等語;況民國112年1月30日係陳鴻要約上訴人前往其工
作處所見面,並非上訴人主動將性愛影片傳給陳鴻,而係陳
鴻見面就搶走上訴人手機並自行將性愛影片傳送予自己,陳
鴻證述不實在。並聲明:原判決廢棄等語。
三、被上訴人則以:
上訴人所傳送之性愛影片能清楚看出影片中女性的臉部及身
體,並能辨識出該影片中之女性為被上訴人,上訴人當初前
來被上訴人上班處,且刻意加入陳鴻的LINE帳號,再惡意將
被上訴人之性愛影片傳給陳鴻,足見上訴人乃故意為之。又
上訴人已於警詢及偵查庭中坦承犯行,並經鈞院刑事庭判處
上訴人3月有期徒刑,卻於本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始改稱
係受吳宇勝教授才回答,並辯稱係遭設局陷害,也不願賠償
被上訴人所受損害,上訴人說詞並不足採;更何況上訴人散
布性愛影片行為本就屬犯罪行為,上訴人應為其行為負責。
並聲明:上訴駁回等語。
四、原審經審酌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,依侵權行為法律關
係,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暨就
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。上訴人就其敗訴
部分提起上訴;被上訴人就其起訴而遭原審駁回部分則未提
起上訴,該部分業已確定。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
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,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
前段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
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
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高
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次按刑事訴訟
判決所認定之事實,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,
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,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
事實之真偽,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,即非法所不
許(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
判例意旨),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,斟酌
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。
㈡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兩造前為同事關係,吳宇勝則為被上訴
人前男友。上訴人於112年1月25日明知吳宇勝傳送與其觀覽
之吳宇勝與被上訴人之性愛影片(下稱系爭影片)之內容含有
被上訴人性交過程及裸露身體隱私部位,仍在臺中市五權西
路某處,將系爭影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約有50人之保全
聊天群組,使該群組內之成員得以自由點閱;復於同年1月3
0日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陳鴻工作處,以LINE將系爭影
片傳送予陳鴻,而上訴人前開行為,因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
,遭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
處上訴人有期徒刑3月等情,除有上訴人所提呈之LINE對話
紀錄擷圖在卷可憑(附彌封袋內),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
卷宗核閱無誤,堪認屬實。
㈢、上訴人固否認曾將系爭影片傳送至保全聊天群組中,另辯稱
系爭影片中的女性僅有下半身沒有露出頭臉,無法證明為被
上訴人云云。惟查:上訴人於112年2月7日臺中市政府警察
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警詢時已自承:「我於112年1月25日
有將那個性愛影片傳到我所建立的LINE保全聊天群組...」
、「我在112年1月30日我有去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陳鴻的
工作場所找他聊天,我在跟他聊天的時候有講到我有一個影
片,我就跟陳鴻講性愛影片,...,陳鴻就向我要說他也想
看,我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給陳鴻這個影片...」等語,有
該日警詢筆錄可按(見112年度偵字第14090號卷【下稱偵查
卷】第52頁、第53頁);且上訴人於112年5月19日臺灣臺中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亦坦承:「(檢察官問:當初你是
否有把該影片馬上轉傳到證人陳鴻、保全LINE群組?):是
,我先傳保全群組,後來陳鴻叫我傳給他看,...)」「(問
:在何處傳送影片?)臺台中市五權西路的上班地點。傳給
陳鴻是在台中市惠文路的上班地點。)」等語,亦有前開偵
訊筆錄卷在偵查卷中可憑(見偵查卷第100頁);更於本院刑
事庭112年10月17日、11月7日審理時一再供稱:「我認罪..
.吳宇勝於112年1月31日傳該影片給我時,就有告知我該影
片是偷拍的,所以我再上傳給保全聊天群組就知道該影片是
吳宇勝偷拍的性愛影片。」、「本案我認罪。」等語明確,
也有訊問筆錄附在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刑事卷宗【
下稱刑事卷】可參(見刑事卷第32至34頁、第57至59頁)。
本院審酌上訴人自警詢、偵查乃至本院刑事庭審理時,均為
一致且相同之陳述,更係基於自由意志而為,且與訴外人吳
宇勝、陳鴻於警詢、偵查程序中所述情節亦相符合,堪認上
訴人於警詢乃至刑事庭一審程序中所為前開供詞應屬事實無
誤,益徵上訴人確實有將系爭影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給陳鴻
,並有散布於保全群組之行為。至上訴人雖於上訴翻異前供
,惟未能提出任何有利證據以實其說,顯係事後飾卸之詞;
況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影片擷圖內容可知,該影片中除
清楚拍攝出女性之臉部特徵,更可依此辨識該名女性為被上
訴人,與上訴人所辯系爭影片僅有下半身,而無臉部特徵無
從辨識為被上訴人等詞相左,是上訴人前開辯詞,均不足採
信。
㈣、復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;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
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
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84條
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慰撫金
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
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,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
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)。
㈤、綜上所述,本件上訴人前開散布系爭影片等行為,業已侵害
被上訴人之名譽、隱私等權利,是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
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,洵屬有據。是原審依侵權行為規
定,並審酌上訴人為國中畢業,現為社區保全人員,月薪約
26,000元;被上訴人則高職畢業,目前從事服務業,月薪約
30,000元,業據兩造陳明在卷(見原審卷第25頁、第27頁),
及兩造之財產、所得資料,暨上訴人行為對被上訴人造成精
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15萬元
之精神慰撫金,依法均無不合,上訴意旨仍執前詞,空言指
摘原審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於判
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孫藝娜
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依原本製作。 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