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
原 告 李文賢
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
被 告 李蕙蘭
楊仁彰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
丁威中律師(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終止委任)
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
柯佑宣
曾毓淇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之判
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「複代理人柯佑宣律師、曾毓淇律師
、陳湘懿律師」係誤載,應更正為「複代理人柯佑宣、曾毓淇、
陳相懿律師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上開
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
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
規定參照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,為顯然之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