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3年度,79號
TCDV,113,家繼簡,79,202504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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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
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
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


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
被 告 王光華
訴訟代理人 王張梅花
被 告 王光榮
王光祿
兼訴訟代理
人 王光榮
訴訟代理人 王衍棠
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
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,故本件有再開辯
論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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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