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
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
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
被 上訴人 陳品蓉
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
複 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
謝孟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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