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680號
原 告 賴明輝
賴明慶
賴潔慧
賴傅春子
賴宜秀
賴瑞璘
賴建名
賴建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
被 告 賴錦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38號拆屋
還地等事件(下稱238號事件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
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在2
38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238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而終結,有原告114年2月25日
民事陳報狀所附裁判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,爰依
職權將原裁定撤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