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
原 告 柯朱双
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
被 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
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
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柯朱雙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柯朱双
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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