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168號
TCDV,112,訴,2168,20250416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
原 告 柯朱
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
被 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
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
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
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柯朱雙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柯朱
」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