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67號
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
訴訟代理人 白宜靜
洪俊誠律師
洪翰中律師
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(原名:經濟部水利署
第三河川局)
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
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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