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簡字,111年度,73號
TCDV,111,家繼簡,73,202504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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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
原 告 顏耀宗
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
複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
被 告 楊顏綉琴
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
複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
被 告 張顏綉蘭
顏綉津
顏滿足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英
被 告 顏綉妹
顏証祥
陳怡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李昱翰
被 告 施麗貞


陳呂如

陳呂惠
陳啓志
兼上四人
訴訟代理人 陳俊凱
被 告 陳張寶
陳怡君
陳啓偉

兼上三人
訴訟代理人 陳啓文
被 告 陳美珠
陳秋谷
陳美貴
陳祈宏
蔡清安
蔡清堂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家惠

被 告 蔡集地
黃蔡
蔡世林
蔡炳隆
謝宏斌
謝宏耀


謝寶禎
廖月
廖仁瑞
兼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廖文靖
被 告 蔡淑

鄭秀珠
鄭秀津
鄭柏
吳美能
吳松明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
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
51條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: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5號(後改分本院113年度
亡字第130號)死亡宣告事件之裁判結果,為本訴訟事件之
先決問題,於民國113年4月3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
,停止訴訟程序。現前開事件業已終結,有本院113年度亡
字第13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,是上揭裁定停
止事由已消滅,自應依法撤銷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    法 官 蔡家瑜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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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