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50號
TCDV,109,訴,50,202504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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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50號
原 告 陳奕興
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
被 告 陳張火清

謝蓉麒(原名謝秋香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
陳俊達


素卿

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奕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
院108年度上字第611號請求返還受託保管之不動產事件民事
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嗣上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
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判決確定,此有該案民事
判決在卷可稽,則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,自有續行
訴訟之必要,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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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