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797號
TCDM,114,附民,797,202504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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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797號
原 告 藍心恬



被 告 陳玟琪
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、第二審辯論終
結前為之,若無刑事訴訟繫屬,即無程序可資依附,自不得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查原告乙○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書狀中記載「案
號114年度偵字第10071號案由妨害名譽等公然侮辱等竊盜等
案件與被告甲○○性別女目前因114年度偵字第10071號通緝中
。因此被害人在民國114年3月2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
庭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」等語。而原告雖於證物欄有關於
通緝書、函文等記載,然並未提出該等證據;又遍觀原告書
狀,未見被告甲○○有任何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。另經本
院以「114年度偵字第10071號」、「甲○○」檢索結果,雖有
查得被告甲○○之前案資料,其確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
114年度偵字第10071號偵查,該案經通緝後,於114年3月31
日日緝獲,於114年4月間經檢察官就竊盜部分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,妨害名譽部分則為不起訴處分,有被告甲○○之法院前
案紀錄表、法院通緝紀錄表等在卷可考。是原告提起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繫屬於本院之時即114年3月26日(見刑
事附帶民事賠償狀上知本院收發室戳章),被告就偵查中之
案件仍因案通緝中,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,被告
並無其所指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。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所
提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本件雖另有未載明被告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住
址、訴之聲明等起訴不合程式情形,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
訟並非合法,業如上述,本件尚無命原告補正之必要,附此
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


        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舒涵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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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