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754號
TCDM,114,附民,754,202504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754號
原 告 邱國鉉
被 告 吳翎瑄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 實
一、原告邱國鉉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」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吳翎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吳翎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,業經
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判決無罪,依前開規定,應
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,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
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4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