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133號
TPDV,105,重訴,133,201708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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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傅裕翔
被上訴人
即 原 告 莊淑卿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1300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89,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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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