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1084號
TCDM,114,附民,1084,2025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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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
原 告 劉展銓

被 告 賴彥城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方面: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。又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賴彥城所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16號詐欺等
案件,業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,原告劉展銓於114
年4月21日始具狀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收狀戳記附卷可憑,即不合法,應予
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
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美怡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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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